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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技术中的伦理道德及法律问题

来源:www.51-daiyun.com 作者:蒋新良 时间:2008-06-02 Tag:代孕技术,代孕法律   点击:
代孕技术霍玉芝,逮蕾,胡
(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妇产科,
伟,韩
陕西西安

710054)
〔摘要〕新近发展的代孕技术给众多不孕夫妇带来为人父母的喜悦之时,也对人们传统的生殖伦理观念形成冲击并挑战现
存法律制度.人们不仅要肯定代孕技术的合理性,也要警惕其所产生的潜在的破坏性影响.合理利用该技术和制定相应的法
规是避免出现伦理和社会混乱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代孕技术;伦理学;法律
[中图分类号]R -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 8565 (2006) 02 - 0064 - 01
Legal and Ethical Confusion Caus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Agency of Pregnancy Technique
Huo Yuzhi, Lu Lei, Hu Wei,Han Hua
(Obstetrics and Gynaecology Department of Armed Police Shanxi Head office Hospital, Xi'an,Shanxi,710054)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agency of Pregnancy technique shakes the traditional reproductive ethic and
challenges the present law as it brings happiness of being parents to infertile couples. We should not only recognize
its rationality,but also alert its potential harnfulness to society and ethic. Reasonably taking advantage of agency of
Pregnancy technique and working out relative legislation are two important ways to prevent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and ethical confusion
Key words ;Agency of Pregnancy technique;ethics;law
代孕技术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俗称试管婴儿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即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代孕技术属于体外授精技术的类别,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目前对代孕技术暂无权威的定义,综合各种说法,大体有两种不同的界定.一种认为,代孕是将夫妻双方的精子与卵子在试管中人工授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人另一位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女性子宫内,由该女性代替这对夫妻生下孩子.另一种认为,代孕是用现代医疗技术
将丈夫的精子注人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待生育后由夫(妻)抚养.两种定义均表明代孕的基本特征是"借腹生子","借腹怀胎",即由妻子以外的女性自愿代理怀孕分娩.第二种定义的外延比第一种宽泛,更能涵盖现实中不同形式的代孕.代孕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技术,据统计,在育龄夫妇当中,有10%的夫妇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达到受孕产子的目的.
代孕技术正是基于这部分病人强烈要求拥有后代的愿望而蓬勃发展起来的.当科学家为这种高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业绩而沾沾自喜的同时,代孕技术却对人类固有的生殖伦理和法律形成强有力冲击,这种冲击所造成的后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来人们的生殖观念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规范.其所涉及的社会伦理道德及法律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现在社会上对代孕技术的争论主要集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谁是孩子的真正母亲采用此技术生出的孩子可以说有两个母亲:一个是养育他(她)的母亲,一个是提供给他(她)一半遗传物质的母亲.有专家认为,借腹代孕这种行为不符合医学伦理,不能被世人所接受.因为这种家庭关系非常混乱,家庭角色不明确,生母不是血缘母亲,会给未来的生活带来负面效应.因而呼吁对借腹生子这一新鲜的社会问题,有关立法的部门应尽快立法禁止,否则,若大量出现借腹生子现象,其后果不堪设想.这样的"代孕"问题会引发法律,道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国是凭出生母体确立亲属关系,"代孕"会动摇亲属关系.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我国《民法》又明文规定,不得买卖人体,"出租"人体其实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其次代孕中"代理母亲"的道德地位代理母亲原本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分娩后把婴儿交给别人抚养,在代孕中,卵子来自供卵者,精子来自不孕妻子的丈夫,分娩后孩子归供卵母亲自己抚养.这种在妻子不能怀孕的条件下代理母亲,如果不存在获利的动机,那么在道德上是允许的.通过生儿育女,又可使婚姻更加理想,美满和幸福,对社会也有安定作用.如果是以获利为目的,则在法律和道德上是不允许的.最后代孕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冲击随着我国代孕婴儿的出现,不仅存在着谁是母亲这样一个对孩子所有权让法律感到棘手的问题,还存在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冲击问题.代孕妇女未能完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代孕母亲一般都是已经生育过,并且有健康子女的妇女,应该严格的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代替别人生孩子,不符合当前计划生育政策,与《婚姻法》要求每个家庭都实行计划生育相违背.尤其是"代生孩子"一旦被委托方拒绝抚养时带来的问题更严重.
目前尽管人们对代孕在法律和伦理上的认识尚不一致,但代理受孕无论在国际立法还是在国内的社会实践中都不能漠视现实.在一定的伦理规则和法律条文没有形成之前,如何规范代孕的医疗行为和个人行为,使之尽可能符合我们现有的道德伦理法律标准,减少冲突,这才是当务之急.
〔作者简介〕
霍玉芝,女,(1963一),主治医师,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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